公司因员工通过打卡方式骗取加班费解除合同,法院:支持!

本文案件中,员工存在相互代打卡伪造考勤的情形,取得了公司不应当支付给其的加班费。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此行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公司因员工通过打卡方式骗取加班费解除合同,法院:支持!

裁判要旨

员工(原告)存在相互代打卡伪造考勤的情形,并根据代打卡的考勤记录向公司(被告)申请了当日的加班费用,被告也向原告发放了相应的加班费,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当日确有如代打卡所形成的考勤记录所载明的加班情形,原告上述利用代打卡的手段欺骗被告为自己谋取加班费的行为显然是符合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牟取利益的情形,且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被告2013年作出的公告中也已明确代打卡被视为不诚信的行为,以此牟取或者帮助他人牟取加班费则是欺诈,因此原告在明知被告严禁代打卡并以此谋取加班费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公司规定,原告的主观恶意明显,且事实上原告也已取得了被告不应当支付给其的加班费,因此被告有权根据原告的上述行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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