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罗某于2008年12月1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岗位为总经理,该岗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利,罗某还是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某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召开了董事会,会上罗某辞去总经理一职。
某公司董事会在2018年3月12日作出《人事令》(显示发文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内容为:罗某先生因身体原因卸任总经理一职,总经理职务由林某1先生代理兼任。此令自2018年3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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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罗某于2008年12月1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岗位为总经理,该岗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利,罗某还是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某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召开了董事会,会上罗某辞去总经理一职。
某公司董事会在2018年3月12日作出《人事令》(显示发文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内容为:罗某先生因身体原因卸任总经理一职,总经理职务由林某1先生代理兼任。此令自2018年3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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