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去总经理职务=辞职?(高院再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在董事会上辞任总经理的职务,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辞去总经理职务=辞职?(高院再审)

基本事实

罗某于2008年12月1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岗位为总经理,该岗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利,罗某还是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某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召开了董事会,会上罗某辞去总经理一职。

某公司董事会在2018年3月12日作出《人事令》(显示发文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内容为:罗某先生因身体原因卸任总经理一职,总经理职务由林某1先生代理兼任。此令自2018年3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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