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千万不要超过试用期!

本文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试用期结束后才送达劳动者,公司是否应支付某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未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千万不要超过试用期!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9年7月22日入职京昌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任人事部副经理,试用期月薪标准为人民币7000元,转正后薪资标准为8000元,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止。2019年11月6日黄某收到京昌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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