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未休年假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员工于2019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支付2017年、2018年两年未休年假法定补偿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8856.03元,其主张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员工主张未休年假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卢某1988年入职某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累计工作已满20年,享有年休假15天。卢某工作期间经常离岗去办理私人案件,以此获取高额的利益,但同时隐瞒和欺骗公司领取了全额工资。2017年、2018年两年卢某未休年假,公司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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