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张三于2002年1月22日以其同学“张二”的名义、使用案外人的“张二”的身份证入职至深圳某公司处,从事理货员工作,后于2011年4月1日晋升为标超店长。
2019年8月26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现因您于2002年办理入职手续时,持其同学张二的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隐瞒时间长达17年,违反诚信原则,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4.4.2.8条规定,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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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张三于2002年1月22日以其同学“张二”的名义、使用案外人的“张二”的身份证入职至深圳某公司处,从事理货员工作,后于2011年4月1日晋升为标超店长。
2019年8月26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现因您于2002年办理入职手续时,持其同学张二的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隐瞒时间长达17年,违反诚信原则,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4.4.2.8条规定,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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