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但未明确工资标准的,应如何确定工资?

劳资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工资标准,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内容的变化酌情确定为当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这样的操作你怎么看?

续签合同但未明确工资标准的,应如何确定工资?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8日,李某入职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果饮品公司),岗位是总经理。

201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月工资30000元。

2012年11月,珍果饮品公司停产。

2012年12月底,公司通知大部分员工回家待岗,李某属于留守看厂人员。

2015年5月1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0年5月11日,但未对工资标准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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