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2018年4月10日入职A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林某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林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11457.48元;(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25227.59元。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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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某2018年4月10日入职A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林某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林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11457.48元;(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25227.59元。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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