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与工友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下班后先与工友聚餐再回家,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笔者认为,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从空间因素、时间因素和目的因素三个方面去分析。

下班后与工友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案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行终132号

基本案情

张某系强国公司员工。2019年2月18日,张某下班后前往公司附近一家餐馆,与班组同事聚餐,该次聚餐系同事之间自行组织。聚餐结束后,张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溧阳人社局对张某受到伤害事宜经调查,认定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属于下班途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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