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十一黄金周”期间,很多职工都在辛苦加班。根据规定,今年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如果双方就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应当由谁举证?多年以前的加班费,还能主张吗?
......
简述
“十一黄金周”期间,很多职工都在辛苦加班。根据规定,今年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如果双方就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应当由谁举证?多年以前的加班费,还能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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