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先生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广州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职务,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5000元/月,试用期满转正后工资6000元/月。
文化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给罗先生发放工资,为罗先生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是当年9月至次年6月。入职后,罗先生向公司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总监张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迟迟未与其签订合同;且公司安排罗先生加班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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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罗先生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广州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职务,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5000元/月,试用期满转正后工资6000元/月。
文化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给罗先生发放工资,为罗先生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是当年9月至次年6月。入职后,罗先生向公司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总监张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迟迟未与其签订合同;且公司安排罗先生加班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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