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母亲成立竞争公司不报告,单位解除合法吗?

本案中,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其母亲名义注册成立了具有与甲公司有同业竞争性质的公司,并以其母亲名义在该公司利用企业备件图纸从事销售,谋取私利。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母亲成立竞争公司不报告,单位解除合法吗?

基本事实:

张三于1991年10月入职甲公司处,自2000年底至2019年8月6日在销售部门任销售员,双方间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系双方于2015年年中补签的自2002年5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19年7月2日起,张三被停止销售工作,配合甲公司调查张三以其母亲王某注册成立具有与甲公司同行竞争性质的公司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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