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行政规章中有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是一种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A公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即对L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即A公司是否履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影响双方之间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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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行政规章中有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是一种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A公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即对L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即A公司是否履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影响双方之间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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