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三能”机制中的劳动法律问题

从劳动法律视角,企业在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国企混改“三能”机制中的劳动法律问题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国企混改”。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这也是我们俗称的“三能机制”。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