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范围认定

本文争议焦点在于:揣某宇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范围以及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范围认定

基础案情

揣某宇在浙江某互联网公司从事数据运维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揣某宇……从浙江某互联网公司离职后12个月内,不得自行从事竞争业务或协助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竞争业务,受雇于浙江某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对手,或为浙江某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任何劳动或服务……如揣某宇违反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浙江某互联网公司有权要求揣某宇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一次性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2017年6月23日,揣某宇、李某等六人集体辞职并在当天一同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科技公司与浙江某互联网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