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下“经济性裁员”实践新变化的思考

现实中,即便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企业也往往不愿意采用“经济性裁员”方式实现减员,这是为什么呢?

对疫情下“经济性裁员”实践新变化的思考

2020年初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太多影响,尤其在企业劳动关系处理领域,司法实践一次又一次地接受考验,那些以往关注度并不算太高的话题,诸如“停工停产”、“共享用工”,纷纷为人力资源和法律工作者热烈讨论;还有一些话题则因疫情引发了我们反思,“经济性裁员”便是其中之一。

通常所说的“经济性裁员”,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的减员自救行为,通过减少用工,降低运营成本的方式帮助企业度过经营困境,避免企业直接关门倒闭,简单来说就是“舍车保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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