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是否应遵守考勤制度?

实践中,由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特殊,很多用人单位对于高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弹性工作制,该类人员是否需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是否应遵守考勤制度?

基本案情

符某原系文思海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连续2天或半年内累计3天旷工、月累计迟到/早退8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与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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