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华泰天津公司与马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马某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华泰天津公司及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等。马某在母公司处工作并由其给马某发放工资,但工作地点、工资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相对方的差异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当事双方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故法院认为马某与华泰天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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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华泰天津公司与马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马某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华泰天津公司及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等。马某在母公司处工作并由其给马某发放工资,但工作地点、工资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相对方的差异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当事双方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故法院认为马某与华泰天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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