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有企业界代表提出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指出“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如对竞业限制期限,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自由商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尤其对于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有重大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等,不受不得超过两年期限的限制”。
该建议的提出说明企业管理者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法上竞业限制制度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强。然而,实务中,总有部分企业因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存有瑕疵而无法有效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真实案例为引,对《竞业限制协议》中典型的缺陷条款加以说明,希望今后相关企业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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