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
被告:某公司。
杨某诉称:
我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就职于母公司。该公司与我签订了试用期协议书,试用期为一年。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于2019年3月改为与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一直为母公司,后子公司以本人违反了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
......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
被告:某公司。
杨某诉称:
我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就职于母公司。该公司与我签订了试用期协议书,试用期为一年。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于2019年3月改为与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一直为母公司,后子公司以本人违反了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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