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保能主张单方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主张单方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实务中关于社保争议存在各种乱像,那么法条中的“未依法”如何予以理解呢?仅仅是未缴纳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主张单方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实务中关于社保争议存在各种乱像,那么法条中的“未依法”如何予以理解呢?仅仅是未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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