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否免除公司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2018年4月1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未及时续签,但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此情景下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否免除公司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某自2016年4月1日起到成都市成华区某幼儿园(简称某幼儿园)处上班,从事食堂杂工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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