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有权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经调查,在司法判例中,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后,胜诉比例极低,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法律风险等角度出发,探析如何对不胜任员工进行合规治理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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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有权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经调查,在司法判例中,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后,胜诉比例极低,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法律风险等角度出发,探析如何对不胜任员工进行合规治理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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