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竞业限制纠纷十二大裁判法则

本文中,笔者结合以往案例,整理出上海地区竞业限制纠纷的十二大裁判法则,以供HR在实践中学习参考。

上海地区竞业限制纠纷十二大裁判法则

一、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未造成原用人单位不良后果仍承担违约责任?

在“海舟公司与余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即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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