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案例看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

在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本文根据《民法典》关于员工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对五个实务案例的分析,提出合规化建议。

五个案例看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

案例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076号

张某于2013年10月入职某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管理部任经理职务。2019年6月24日,公司在张某工作所在区域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张某认为其中一个摄像头正在工位上方,能拍摄到其隐私,便用两把伞放在工位处遮挡摄像头。6月26日,公司人事经理对张某的打伞行为进行了两次口头警告,要求其收伞。之后的7月3日和4日,公司人事经理又对张某进行了两次书面警告,要求收伞,但张某认为其行为不违反规定,一直未收伞。直至7月17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工会,解除理由为张某的打伞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张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