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不支付产前检查假工资为由解除合同,可要求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若用人单位不支付产前检查假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以单位不支付产前检查假工资为由解除合同,可要求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本文来讨论一个小问题,若用人单位不支付产前检查假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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