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文中,笔者就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问题作简要分析。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分别是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从上述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在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似乎并不需要加入劳动者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这一考量因素。但是,通过对条文的详细分解以及对比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我们会发现,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解除理由中没有提及规章制度,可这并不意味着该条款的运用可以完全脱离规章制度而独立适用,相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认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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