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谓“暴力等意外伤害”,综合起来讲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高空坠物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等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情形。另一方面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不合理要求或违法目的没有达到,出于打击报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通过殴打等方式对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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