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劳动合同的影响: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在《民法典》生效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的法律文件时会有哪些影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呢?

民法典对劳动合同的影响: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前 言

什么是格式条款,用人单位在用人管理过程中的哪些法律文件可能属于格式条款呢?《民法典》(2021年01月01日生效)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大部分协议文本、表单、通知等法律文件都属于上述范畴,如: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上述文件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还需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笔者理解,是否经过协商,则是留给裁判者通过对证据的采信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来认定的裁量空间。在《民法典》生效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上述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的法律文件时会有哪些影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呢?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