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员工受伤时的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而用人单位仅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发生后,员工实际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其本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员工实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故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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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员工受伤时的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而用人单位仅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发生后,员工实际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其本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员工实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故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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