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前未正常工作,如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本文主要涉及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请病假、被安排待岗等未正常提供劳动情形下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前未正常工作,如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早在劳动法时代就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概念,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但扩大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还增设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概念。其中第47条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前述表述看起来似乎很明确,仔细研究后会发现实质表述很模糊,简单的一句话实际应用时存在很多不明确的问题。最近遇到多次咨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正好在最近几个案件代理过程中也涉及这个问题,特此对该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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