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疾病及重病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冲突

对于某些严重的疾病(含精神病),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梳理其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共同探讨。

与精神疾病及重病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冲突
医疗期制度的设计是在劳动者因患病而导致不能工作情况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用人单位权益之间做出的一种有期限的适度的安排。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得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司法实践中,在遇到患有精神疾病的员工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或绝症的员工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按照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绝非易事,动辄就会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精神疾病与重症疾病面前,法律制度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争议令人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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