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较真,只要仲裁员法官较真,风险相当大,笔者一直以来对客户以此为由解雇员工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两者差异微小,在“医疗期满后”之前加上“规定的”作为字语,表述更严谨些,可以避免生理所需的医疗期与法定的福利性医疗期混同;增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的规定更有弹性,给了用人单位一个选择的机会。但是医疗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却一直存在问题,从劳动法时代到劳动合同法时代,都没有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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