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时,能否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公司虽主张员工的加班费基数是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基数为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约定,故其主张因依据不足未获支持。

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时,能否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裁判要旨

上诉人某餐具公司虽主张被上诉人张某的加班费基数是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基数为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约定,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的工资构成比较固定,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张某工资总额扣除加班费后的数额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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