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岗位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以无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违法解除。

无岗位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31日,张某入职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创公司), 担任水暖工程师。

京创公司主张2017年5月17日向张某发出《员工岗位调整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由于京创公司在京开发的项目已结束,且在北京无其他项目,张某所在的岗位长期无工作可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自2017年5月17日起,张某的工作岗位由京创公司水暖工程师变更为京创公司石家庄项目部水暖工程师……。张某表示未曾收到上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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