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6月5日入职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3年7月1日,刘某入职天津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并于2013年7月17日与资产公司签订了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无变化,约定采用标准工时制。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
......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6月5日入职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3年7月1日,刘某入职天津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并于2013年7月17日与资产公司签订了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无变化,约定采用标准工时制。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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