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于2006年6月16日入职技术公司,任中心总经理兼事业二部经理,年薪32万元。2013年3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31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公司(甲方)与李四(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妥善办理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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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于2006年6月16日入职技术公司,任中心总经理兼事业二部经理,年薪32万元。2013年3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31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公司(甲方)与李四(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妥善办理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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