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中能否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附条件?

公司与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该补偿金支付条件为乙方在职期间负责的项目工作进度达到特定条件。员工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于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离职协议中能否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附条件?

李四于2006年6月16日入职技术公司,任中心总经理兼事业二部经理,年薪32万元。2013年3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31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公司(甲方)与李四(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妥善办理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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