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笔者的一篇文章《“降级”是否等同“调岗”,连续降级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了实务界同仁的兴趣。在文章中,笔者的观点是降级并不必然意味着工作内容的变化,也就不能直接等同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典型的情况比如,某销售人员级别不同对应的销售任务不同,在降级后销售任务减少,但是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没有变化,称之为调岗难以被一般常识所接受。有同仁对于文中最后一个案例中空姐被从头等舱乘务员降级为普通舱乘务员的情形持有与法院不同的观点,认为此种调整很可能存在工作内容的变化的,但法院认为乘务员分为各种级别,降级不属于调岗。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认知观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正如笔者在文末提示用人单位的操作建议,如果岗位调整较原岗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如果是工作性质上的转变与调岗更为贴切),我们更倾向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来化解这种尴尬。这种有益的争议可以促进我们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并且指导用人单位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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