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的名誉权之战

劳动者的自由评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用人单位面对出自员工的不实言论又有哪些诉讼建议能够从容应对、步步为营?

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的名誉权之战

名誉权纠纷

“有苦难言”的用人单位

日前,海淀法院网在其官网发表文章“被判违法解约赔偿,前东家诉离职员工名誉侵权被驳”,让员工的“吐槽权”与用人单位的“名誉权”再度引发热议。 北京某科技公司以员工老王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公司特别烂”“是骗子公司”“欺骗客户”“没有交付能力”等言语诋毁公司,并怂恿客户“终止付款”“停止合作”,使得公司遭受多名客户的投诉与质疑,你方唱罢我登场,公司一怒之下将老王开除。这边老王大张旗鼓提起仲裁要求老东家为“违法解除”埋单,那边单位据理力争以老王的行为严重侵犯名誉权为由主张100万赔偿与老王对簿公堂。单位认为《员工商业行为守则》等规章制度原本就明确表明“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恶意中伤公司声誉、员工声誉的行为”,系有言在先,况且这样的负面评价属于“恶意诽谤”。老王也是振振有词“我作为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应该向客户说真话,在谈论中言语有抱怨,但绝非诋毁”。这样一看,单位眼中的“中伤诽谤”在老王的口中就成了出于“职业道德”的自由评论,这个案子一番唇枪舌战最终以单位证据不足败下阵来。相爱相杀之下,人们不免要问:劳动者的自由评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用人单位面对出自员工的不实言论又有哪些诉讼建议能够从容应对、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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