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退回,违反的制度是哪家的?

由于劳务派遣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退回与解除时,就涉及到了违反的是用工单位的制度还是派遣单位的制度,本文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劳务派遣中,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退回,违反的制度是哪家的?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退回与解除时,就涉及到了违反的是用工单位的制度还是派遣单位的制度,民主公示程序和告知如何满足,举证责任谁来承担等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期望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规操作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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