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4月14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双方共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
2018年10月20日,张某发邮件询问公司劳动合同续订意向,此后上方邮件往来讨论续签劳动合同及新岗位薪酬事宜。2018年10月30日公司交给张某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张某的岗位、期限及薪酬意向,但张某对该协议上约定的期限提出异议,要求签署无固定劳动合同,并拒绝签署。同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张某由于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张某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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