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未享受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的,能否要求补偿?

本文案件中,劳动者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虽为其提供了哺乳的便利,但是未安排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导致其未享受1小时带薪哺乳假的待遇,因此要求单位予以补偿,其主张合理吗?

哺乳期未享受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的,能否要求补偿?

案情简介

鲁某于2015年3月11日入职G公司处任职仓库管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鲁某于2018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在2018年1月11日至同年2月28日期间休产假,自2018年3月1日起回G公司处上班。鲁某在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工资标准为4550元/月,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工资标准为47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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