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被上诉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员工焦某在申请加班时选择的是补休,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加班后向被上诉人申请过补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超出员工手册规定的时间范围外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补休,故被上诉人未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之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两审法院不予支持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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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被上诉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员工焦某在申请加班时选择的是补休,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加班后向被上诉人申请过补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超出员工手册规定的时间范围外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补休,故被上诉人未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之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两审法院不予支持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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