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7年2月22日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工作岗位为投资银行(北京)分部高级经理。
2017年9月28日,陈某向证券公司递交《辞职信》,其中载明:“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请予同意并出具《工作鉴定》。本人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辞职日期次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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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7年2月22日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工作岗位为投资银行(北京)分部高级经理。
2017年9月28日,陈某向证券公司递交《辞职信》,其中载明:“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请予同意并出具《工作鉴定》。本人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辞职日期次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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