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为A公司员工,于2016年6月被派驻到B公司从事研发工作,A公司和B公司为关联公司,当时该张某与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员工劳动关系由A公司转入B公司,原劳动合同期限不变,并由现公司承继员工在A公司的工龄。派驻前后,该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张某于2014年8月入职A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与B公司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至2019年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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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为A公司员工,于2016年6月被派驻到B公司从事研发工作,A公司和B公司为关联公司,当时该张某与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员工劳动关系由A公司转入B公司,原劳动合同期限不变,并由现公司承继员工在A公司的工龄。派驻前后,该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张某于2014年8月入职A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与B公司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至2019年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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