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争议越来越多。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一项劳动法律上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关于年休假仲裁时效的问题,实务中主要有两方面争议:一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二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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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争议越来越多。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一项劳动法律上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关于年休假仲裁时效的问题,实务中主要有两方面争议:一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二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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