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不支持双倍工资

公司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中涵盖了报酬、工作地点及时间、社会保险费用等合同形式要件内容,且劳动者已按约定入职,能否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邮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不支持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蓝地绿公司于2016年8月在前程无忧网发布招聘广告,明珠投递简历,双方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协商。

2016年10月19日天蓝地绿公司向明珠发出录用通知书,内容为正式录用明珠担任天蓝地绿公司公司的投融资总监一职,试用期为3个月,起始薪资为月薪50,000元(包含全额绩效),个人所得税从工资中扣除。年终根据公司业绩及制度发放奖金,明珠提交档案后可享受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天蓝地绿公司告知明珠该录用聘书的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7日明珠到天蓝地绿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投融资总监,2017年3月23日起兼任董事会秘书,天蓝地绿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明珠发放工资,工作地点为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A座1203—1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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