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调”行为,会导致双重劳动关系吗?

员工被派往公司的子公司管理采购工作,期间其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均未发生变化,亦未签署新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企业之间的“借调”行为,会导致双重劳动关系吗?

案情

王女士于2017年4月入职某科技集团公司,担任采购部副主任,双方各签署了期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劳动合同,某科技集团公司按月向王女士支付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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