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2006年9月到某学校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7年1月10日起杨某离岗,但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2017年1月20日,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为证明是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杨某提交了3份证人出具的证明(但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明学校总务处李科长口头通知其不要上班了。学校辩称杨某没有去上班是其自身的原因,学校未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曾通知其上班。学校未提交证据材料,仅有李科长出庭作证,坚称没有向杨某说过不要其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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