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李某入职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蒂公司)处,岗位为销售专员,月工资标准为14814元。
2017年12月5日,萌蒂公司向李某发放待岗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萌蒂公司基于长远发展的目标,决定取消整个美迪芳产品业务线,撤销全部与美迪芳产品业务线相关的岗位。基于本次调整将引起公司内部相应变化,这将导致李某与萌蒂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萌蒂公司在2017年11月20日与李某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李某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此,萌蒂公司决定安排李某待岗,待岗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日;在李某待岗期间,2017年12月份萌蒂公司向李某正常支付工资;从2018年1月份起,萌蒂公司将依照李某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待岗标准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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