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重失职作为解除理由的难点看用人单位对员工尽责的管理

从严重失职作为解除理由,必须要至少证明劳动者的职务,损害的界定等,若没有类似前提,用该理由解除难度将非常大。本文以此出发,谈谈用人单位对员工尽责的管理。

从严重失职作为解除理由的难点看用人单位对员工尽责的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该条解除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首先,一是严重失职,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到达了严重程度;二是营私舞弊,指劳动者为了谋取私利,违背职业操守,采取欺诈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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